
公告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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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Shibao Company Limited*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1057)
有关派发H股末期股息
及
更改H股末期股息派付日期之公告
兹提述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日期为2025年3月28日的2024年度经审核年度业绩公告(「业绩公告」)及日期为2025年5月15日的股东周年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公告。
H股股息率
本公司2025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以202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 822,632,38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9,357,943.04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利润分配预案已於本公司於2025年5月15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中获股东批准。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A股持有人(「A股股东」)的股息将会以人民币宣派及支付,而本公司H股持有人(「H股股东」)的股息则以人民币宣派但以港元支付,相关兑换率为股息宣派之日前五个工作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该外币兑人民币的五日平均价折算。就末期股息而言,宣派日为2025年5月15日。末期股息宣派日前五个工作日之人民币兑港元平均价为人民币 1.00元兑 1.08007港元,按此平均价折算,本公司每股H股之末期股息为 0.0648港元(含税)。
本公司已委任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为香港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并会将已宣派的末期股息支付予收款代理人,以待支付H股股东。
普通股股息税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公司将向於记录日期(定义如下)名列於H股股东名册上的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企业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派发末期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1]348号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H股个人股东为香港或澳门居民以及其他与中国签订1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议的国家的居民,本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如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低於1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议的国家的居民,本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如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高於10%但低於2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议的国家的居民,本公司将按相关税收协议实际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2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议的国家的居民、与中国并没有签订任何税收协议的国家的居民以及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本公司将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将根据於记录日期(定义如下)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所记录的登记地址,确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如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与其登记位址不符或希望申请退还多扣缴的税款,H股个人股东须於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或该日之前通知本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经相关税务机关审核後,本公司会遵守税务机关的指引执行与代扣代缴相关的规定和安排。如H股个人股东在上述期限前未能向本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可按税收协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手续。
对於经香港联交所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A股(「深股通」)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於深股通投资者中属於其他国家税收居民而且彼等之税务居留地国家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於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後,会按已徵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由税务机关向该等企业及个人退税。深股通投资者股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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