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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6 19:53:10 股吧网页版
奥瑞金: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7


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7 层

电话:010-52596908

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金”)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
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十五日。

(二)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10:30;召开地点为北京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里 8 号华彬大厦六层会
议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周云杰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6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经查,
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3.《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

4.《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2 人,均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23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092,019,4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610%,其中:

(1)出席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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