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监察室,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审计监察室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日常工作由总经理领导。
第五条 审计监察室由专职审计人员组成,设审计监察室主任 1 名。审计监察
室主任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室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监察室主任的考核。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
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室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室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监察室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室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室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司根据审计监察室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室负责本公司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参与研究制定本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室对本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公司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生产、经营、开发环节的经济效益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决算情况;
(五)对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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