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0 17:29:09 股吧网页版
博实股份: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1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呈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二五年十一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企业类型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现行登记机关为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76005724。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82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000,000 股,于 2012 年 9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ARBIN BOSHI AUTOMATIO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邮政编码:15007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2,55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宽博笃实、守正择善、固本持恒、求精图新、敬诚共济、荣盛谋远、约己利民、和谐自然。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机器人销售;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包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塑料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工仪器仪表销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橡胶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工业工程设计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