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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0 17:29:09 股吧网页版
博实股份: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1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召开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以下简称“调研采访活动”),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证券与投资事务部为公司负责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活动的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为该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具体事务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与投资事务部有关工作人员负责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活动的日常事务,负责审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活动的相关纪要,组织准备相关资讯,并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实施接待管理工作,主动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在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活动时应注意:

(一)公司应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公司应依法披露相关信息,接待人员应掌握信息披露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在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活动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做好预约登记管理,特定对象到公司进行调研采访活动,必须进行预约登记,并报董事会秘书批准;

(四)做好现场登记管理,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活动时,必须于现场对特定对象身份信息予以登记并详加核实。

第六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进行调研采访活动,需提前3个工作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预约登记,并填制《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见附件一)。《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该特定对象方可进行调研采访活动。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董事会秘书已批准的《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提前做好调研采访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特定对象的接待时间为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

第十条 公司应在特定对象参加调研采访活动时,对特定对象身份进行认真核
实,并填写《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二),登记内容应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从业资格证书号码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要求参加调研采访活动的特定对象签署《参观调研采访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三),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按公司接待人员指定的参观路线进行参观,不擅自改变参观路线,不看未经允许的产品、现场、办公场所,不随意翻阅现场资料;

(二)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并且,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三)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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