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呈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二五年十一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付,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及资源。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审计监察室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
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审计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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