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呈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决策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或称“关联人”,下同)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体,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与公司仅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因借贷、担保、租赁等业务而与公司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
(三)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四)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五)因一般职员兼职或因一般职员的家属而产生连带关系的主体。
第八条 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之财产或权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
(一)有形财产。包括所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能源及其他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等;
(二)无形财产。包括商誉、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财产;
(三)劳务与服务。包括劳务、宿舍、办公楼及设施等物业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含保证、抵押等)、租赁、代理等应当获取对价的服务;
(四)股权、债权或收益机会。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其条件明显高于或低于独立企业之间交易的通常条件,对公司和股东权益构成侵害的,为不当关联交易。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