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65 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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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65 号
致: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 认证;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 ” )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 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 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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