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明确公司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独立董事之外的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与公司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公司总经理班子,总经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指挥中心。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坦诚、勤勉、民主、务实;
(二)具有五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擅于经营管理;
(三)能够知人善任、集思广益,具有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工作热情高、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创新开拓精神。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
(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二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条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员工薪酬;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分管相应领域内的专项业务。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大投资及经营活动的分析和决策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十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时,应提交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批准或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一)第十二条中明确要求提请董事会讨论的事项以及除使用“决定”、“制定”的事项以外,也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二) 单项固定资产的采购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单项主营业务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三) 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认为必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