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部门或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
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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