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对提名或任免董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任委员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委员会成员与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提名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直接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提名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