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人”或“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范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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