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
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监管指引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
易以及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属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 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 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 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行为:
(一) 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 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四)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 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 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
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
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风险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也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应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风险投资,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进行披露;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属于《监管指引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在审议风险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是否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风险投资的,还应当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风险投资责任部门及负责人
第十条 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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