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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4 16:21:09 股吧网页版
红旗连锁: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
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
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
示函》、《保密承诺函》,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公司经办人应当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

第九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
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
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
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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