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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4 16:21:09 股吧网页版
红旗连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规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等;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应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上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公司在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需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并结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本公司内幕信息。应披露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内部传递应遵从本公司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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