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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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0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5 年 4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提前 20 日通知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由董事长褚浚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合理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20 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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