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8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收到民事裁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金额:本金 216,169,496.66 元人民币、违约金以及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将处于被冻结状态,届时将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收支造成一定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仍在正常运作,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及子公司账户未受影响,基本可以满足日常经营和资金周转的需要,暂时不影响公司主要业务的正常进行。公司将积极应对,最大限度的降低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本案件预计将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案件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由于本次诉讼二审尚未判决,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汽车”)已于 2023 年 5 月从公司完全剥离,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何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 18 号
一审被告(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 20 号楼商业街文化建筑 101 室
根据一审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所称: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追加被告为【(2022)内 29 执 7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
【(2021)内民终 586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顾地科技为案涉债务形成、存续期间梦想汽车的唯一股东,原告认为顾地科技不能证明其在担任梦想汽车一人股东期间,与梦想汽车财产相互独立的,应当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0 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原告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前,被执行人梦想汽车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裁定终本。因此,原告特向法院申请追加顾地科技为【(2022)内 29 执 7 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对梦想汽车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进展情况
2024 年 12 月 7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追
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对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顾地科技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予以受理,并通知公司在收到《举证通知书》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及对对方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已提交该案听证申请书,并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
2024 年 12 月 20 日陆续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证据目录和证据等文件。
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
行裁定书》【(2024)内 29 执异 13 号】,驳回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追加顾地科技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2025 年 1 月 20 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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