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 3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 4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 5
四、结论意见...... 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成药业”或“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5 年 9月 1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法律意见书
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双成药业的以下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双成药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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