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7
证券代码:002690 证券简称:美亚光电 公告编号:2026-001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终审判决胜诉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本诉请求金额为19,895.854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依据判决结果积极主张权利,但存在对方不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的可能性,具体执行金额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3118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与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特菲”)及林茂先、张鹏、尹传祥、曲洪岩、吴涛、张建波等6人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商业秘密被非法侵害,公司于2020年8月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登特菲及林茂先、张鹏、尹传祥、曲洪岩、吴涛、张建波等6人提起诉讼。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作出(2020)皖01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1)所有被告即日停止侵害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信息;(2)被告登特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101.57万元、合理维权支出95.854万元;(3)被告林茂先在登特菲应承担的赔款项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5人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不服一审判决,公司、登特菲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8月22日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
告》、2025年3月28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8月26日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相关章节内容。
二、案件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311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茂先、张鹏、尹传祥、曲洪岩、吴涛、张建波
2、公司诉讼请求:
(1)登特菲立即停止披露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CBCT产品;
(2)六自然人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
(3)登特菲和六自然人销毁载有涉案商业秘密的载体;
(4)登特菲和六自然人连带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98亿元(含惩罚性赔偿),维权合理开支95.854万元;
(5)登特菲和六自然人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裁判结果:
(1)维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九项;
(2)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第十项;
(3)变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登特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98亿元、维权合理开支95.854万元;
(4)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登特菲的上诉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189.6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68%;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年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依据判决结果积极主张权利,但存在对方不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的可能性,具体执行金额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3)最高法知民终311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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