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远期、结构性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和结构性掉期等业务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及操作流程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
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或以跨境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或无外汇衍生品交易功能的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为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二)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会计人员核查原因,并经负责人复核后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审计中心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四)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经营管理层汇报有关情况。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后方可进行,同时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各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执行;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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