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亿利达 公告编号:2025-069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送达的(2025)皖 01 民终 6584 号《民
事判决书》(一审案号(2022)皖 0111 民初 348 号),公司及子公司铁城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城信息”)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淮汽车”)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合肥中院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淮汽车于 2022 年 1 月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河
法院”)提起 2 项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诉讼案号分别为(2022)皖 0111 民初 348
号及(2022)皖 0111 民初 374 号,并同步向包河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包河法
院查封冻结了公司及铁城信息银行账户合计 1,388 万元的资金,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
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号)。
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号)。
二、诉讼进展主要情况
江淮汽车于 2022 年 1 月向包河法院起诉,案号为(2022)皖 0111 民初 348
号,案件主要诉请为:请求判令铁城信息支付质量赔偿费用 9,467,193.30 元及
逾期利息 413,967.60 元,请求判令公司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本息范围内对
铁城信息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江淮汽车变更该案诉讼
请求为:判令铁城信息支付质量赔偿费用 10,093,579.68 元及逾期利息
608,895.32 元。
2025 年 4 月 10 日,包河法院作出(2022)皖 0111 民初 348 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量赔偿费用 10,093,579.68 元及逾期利息(以每期质量索赔单载明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85%自每期质量索赔单发送后 15 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时止);二、驳回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后铁城信息不服包河法院一审判决,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案号(2025)皖 01 民终 6584 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改判驳回江淮汽车对铁城信息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二审诉讼费由江淮汽车承担。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铁城信息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并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作
出(2025)皖 01 民终 6584 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2)皖 0111 民初 348 号民事判决,即:驳回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2)皖 0111 民初3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量赔偿费用 10,093,579.68 元,并自 2024 年11 月 30 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
理费 84,300 元、减半收取 42,15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江淮汽车负担 1,850
元、铁城信息负担 45,3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84,300 元,由江淮汽车负担 3,700
元、铁城信息负担 80,600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将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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