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完整地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权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主要内容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销售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工程项目审计、业务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在公司接受外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应与外部审计机构相互协调,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的工作资料,并督促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外部审计机构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材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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