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7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宏远)涉及的三起买卖合同重大诉讼,经法院一审判决后,中汽宏远与案件原告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已分别向相关法院提起上诉。现将相关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东莞巴士有限公司诉中汽宏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因纯电动公交车买卖合同纠纷对中汽宏远提起诉讼,中汽宏远已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粤 1971 民初 74922 号〕,法院判令中汽宏远继续履行质保义务、赔偿停运损失 19,003,950 元,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对应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6 年 2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6-005)。
(二)案件二: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诉中汽宏远买卖合同纠纷案
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因纯电动公交车买卖合同纠纷对中汽宏远提起诉讼,中汽宏远已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粤 1971 民初 74923 号〕,法院判令中汽宏远继续履行质保义务、赔偿停运损失 32,831,000 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5)。
(三)案件三: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诉中汽宏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因纯电动公交车买卖合同纠纷对中汽宏远提起诉讼,中汽宏远已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粤 1972 民初 15110 号〕,法院判令中汽宏远继续履行质保义务、赔偿停运损失 12,608,530 元,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6-006)。
二、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中汽宏远收到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同时,中汽宏远亦就上述三案一审判决结果向对应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并已按照法院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中汽宏远与案件原告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正式提起上诉,具体上诉请求如下:
(一)案件一:东莞巴士有限公司诉中汽宏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1.中汽宏远作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 1971 民初 74922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中的部分内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中汽宏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东莞巴士有限公司赔偿案涉采购合同项下车辆停运损失共计 6,371,904 元;(上诉人对一审判决判令赔偿的停运损失中不服部分的金额为 12,632,046 元,即19,003,950 元-6,371,904 元。)
(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东莞巴士有限公司承担。
2.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 1971 民初 74922 号民
事判决书第二、三、六判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暂合计 205,214,000 元(按照合同约定每台 1000 元/天的标准计算,暂
计算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支付上诉人律师费 131,204.80 元、担保(保
险)费 36,998.81 元,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
上诉金额为:(一审诉请金额)205,345,204.8 元-(一审判决支持金额)19,003,950 元=186,341,254.80 元
(二)案件二: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诉中汽宏远买卖合同纠纷案
1.中汽宏远作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 1971 民初 74923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部分内容,并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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