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6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宏远)于近日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粤 1972 民初 15110 号〕,现将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原告为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一为中汽宏远,被告二为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2.受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3.案件背景:原告于 2019 年 9 月通过公开招标向中汽宏远采购 166
辆配置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锰酸锂动力电池的纯电动公交车,因车辆动力电池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异常衰减并导致大面积停运,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中汽宏远履行质保义务、赔偿损失等,其中要求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暂合计 123,160,000 元,被告二在担保限额12,608,53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5 年 8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二、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主要如下:
1.被告中汽宏远继续履行《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批 714 辆
纯 电 动 车 辆 采 购 项 目 ( 二 次 采 购 ) 合 同 书 ( 包 B ) 》 [ 编 号 为
BS-CG2019015(2)-1]及其附件、《关于宏远牌公交车辆微宏动力电池和非动力电池类故障和解协议书》、《三方协议书(动力电池类故障)》以及两份《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中的质保义务。
2.限被告中汽宏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停运损失 12,608,530 元。
3.被告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 12,608,530 元范围内对上述判项二中所确定的被告中汽宏远的债务向原告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诉金额为 5.02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004%。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中汽宏远系公司控股孙公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龙岩市新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其 51%股权。根据公司 2025 年度业绩预告,中汽宏远已计提车辆质量纠纷索赔费用,公司将进一步督促中汽宏远就微宏动力电池问题所产生的售后维修费用以及因车辆停运造成的赔偿损失等,向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二)该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
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5)粤 1972 民初 15110 号〕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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