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7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之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一审待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为被告。
3.涉案金额:226,088,36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待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宏远)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对中汽宏远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立案,一审待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
(二)受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按照和原告签订的《2018 年纯电动城市客车购置项目子包 B 合同书》(编号:CB-GC2018002)及其附属协议、《2018 年纯电动城市客车购置项目子包 C 合同书》(编号:CB-GC2018003)及其附属协议、《关于宏远牌公交车辆微宏动力电池和非动力电池类故障和解协议书》(编号:BS-2024-QT-006)、《三方协议书(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5-FW-QTFW-002)、《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4-FW-QTFW-036)、《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4-FW-QTFW-037)的约定履行质保义务。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暂合计 226,000,000 元(暂
计算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
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88,363 元、担保(保险)费。
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费用暂合计为:226,088,363 元。
(四)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10 月,原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被告采购配置锰酸锂动力电
池〔生产厂家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宏公司〕的纯
电动公交车 422 辆,双方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签订《2018 年纯电动城市
客车购置项目子包 B 合同书》(编号:CB-GC2018002)及其附属协议、《2018年纯电动城市客车购置项目子包 C 合同书》(编号:CB-GC2018003)及其附属协议,该两份主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均约定车辆动力电池的质量保证期为 8 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累计向原告交付 422 辆配置微宏公司生产的锰酸锂动力电池的纯电动公交车,但自 2021 年 1 月开始,该部分车辆陆续出现动力电池故障或者异常衰减情况,并导致车辆大面积停运。在诉前调
解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就案涉故障车辆的维修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关于宏远牌公交车辆微宏动力电池和非动力电池类故障和解协议书》(编号:BS-2024-QT-006)、《三方协议书(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5-FW-QTFW-002)、《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4-FW-QTFW-036)、《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4-FW-QTFW-037)等协议,并已经开始履行。原告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依据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及我国的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履行质保义务、赔偿原告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支付原告律师费、担保(保险)费。
(五)其他事项
原告和被告就案涉故障车辆的质保及维修事宜已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已经开始履行。目前,相关售后维修工作已基本完成。
该项开展售后维修的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披露的《关
于控股孙公司中汽宏远拟采购动力电池并开展售后维修工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诉金额为 8,328.52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7.16%。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中汽宏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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