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6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之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一审待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为被告。
3.涉案金额:205,345,204.8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待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宏远)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东莞巴士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对中汽宏远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立案,一审待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二)受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按照和原告签订的《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2018 年纯电动车辆采购项目(包 B)采购合同书》(编号:BS-CG2018052-3)及其附属协议,《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2018 年纯电动车辆采购项目(包 D)采购合同书》(编号:BS-CG2018052-5)及其附属协议、《关于宏远牌公交车辆微宏动力电池和非动力电池类故障和解协议书》(编号:BS-2024-QT-006)、《三方协议书(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5-FW-QTFW-002)、《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4-FW-QTFW-036)、《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4-FW-QTFW-037)的约定履行质保义务。
2.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暂合计 205,214,000 元(暂
计算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
3.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31,204.80 元及担保(保险)费。
4.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 2、3 项确定的债务在担保限额9,501,975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费用暂合计为:205,345,204.80 元。
(四)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10 月,原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被告一采购配置锰酸锂动
力电池〔生产厂家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宏公司〕
的 纯 电 动 公 交 车 250 辆 , 双 方 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 签 订 ( 编
号:BS-CG2018052-3)及其附属协议、《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2018 年纯电动车辆采购项目(包 D)采购合同书》(编号:BS-CG2018052-5)及其附属协议,该两份主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均约定车辆动力电池的质量保证期为 8 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累计向原告交付 250 辆配置微宏公司生产的锰酸锂动力电池的纯电动公交车,但自 2021 年 10 月开始,交付的车辆陆续出现动力电池故障或者异常衰减情况,并导致车辆大面积停运。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一就案涉故障车辆的维修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关于宏远牌公交车辆微宏动力电池和非动力电池类故障和解协议书》(编号:BS-2024-QT-006)、《三方协议书(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5-FW-QTFW-002)、《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4-FW-QTFW-036)、《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4-FW-QTFW-037)等协议,并已经开始履行。原告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依据原告和被告一之间的合同约定及我国的法律规定,要求被告一履行质保义务、赔偿原告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支付原告律师费、担保(保险)费。
同时,原告认为被告二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就原告和被告一签订的
案涉两份合同出具《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在担保限额人民币 9,501,975元的范围内,为被告一履行案涉两份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在其承诺的担保限额范围内,对被告一案应承担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其他事项
原告和被告一就案涉故障车辆的质保及维修事宜已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已经开始履行。目前,相关售后维修工作已完成。该
项开展售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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