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 3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 4
第四章 附 则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产
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情况。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董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包括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存在失信行为,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符合独立性要求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程序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开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议案提出。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的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