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关联人的范围......2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4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确认和报告......5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6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价格......12
第七章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13
第八章 法律责任...... 14
第九章 附 则......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
(四)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
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其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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