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 2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 8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责任 ...... 9
第五章 附 则 ......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单位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
(三)由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委派的负责人或其他经公司指定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重大事项的其他知情人。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对其在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相关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应及时报告:
(一)本条所称“重大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签订许可协议;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除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外,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与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一)拟签署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接受劳务等相关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拟签署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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