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
第二节 定期报告 ......5
第三节 临时报告 ......9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 11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14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 16
第七章 保密措施 ......17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8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 ......18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流程 ......18
第十一章 相关责任 ......19
第十二章 附 则 ......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当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交所。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及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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