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2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3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4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6
第六章 附 则......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五)深交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该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等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有权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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