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但按照本制度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具有担保实质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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