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其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主要通过向子公司推荐、委派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公司治理、人事管理、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重大信息报告、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全资子公司或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第十条 公司向子公司推荐、委派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
使职权,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由公司派出的监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十五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所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所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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