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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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和现行有效的《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3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及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决定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 14:30 在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化中心五楼会议
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建宁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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