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烟台蓝纳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释 义
除非文义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释义
公司/东诚药业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蓝纳成 烟台蓝纳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分拆/本次分拆上市 东诚药业分拆蓝纳成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自查期间 202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5 年 8 月 28 日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金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主席令第 15 号)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主席令第 37 号)
《分拆规则》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5 号)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烟台蓝
《分拆预案》 纳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
市的预案》
中国/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
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烟台蓝纳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蓝纳成的委托,担任本次分拆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分拆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226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或核查截止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专项核查意见系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和蓝纳成的行为、有关事
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3.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
公司和蓝纳成向本所提供的材料。本所律师在核查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