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定义、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 、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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