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关联人的定义按照《上市规则》执行);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仅子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仅子公司)、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 购买资产;
2. 出售资产;
3.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6.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签订许可协议;
12.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公司发生前述(二)项下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 1 日内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交易金额与相关指标的计算标准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四)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 前述(二)项下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以下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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