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加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审计计划。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不定期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给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恰当的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给董事会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上述续聘或改聘过程中的沟通意见、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由公司证券部予以保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报对外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其他人员泄露年报内容,并防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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