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监督制衡作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包
括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到公司现场工作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调研,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实地调研等。
第四条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方式及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议题的讨论和表决等,并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二)参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现场会议,就会议所审议的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与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座谈,沟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四)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实施情况;
(五)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审计情况进行沟通、交流,提出专业意见与建议;
(六)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
(七)与公司投资者进行现场的交流和互动;
(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其他现场工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现场会议;
(二)出席其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现场会议;
(三)深入公司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重要部门实地调研;
(四)与公司采购、生产、销售、研发、财务、审计、证券事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交流、座谈和问询;
(五)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场沟通、交流;
(六)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中小投资者走进公司等现场活动;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现场工作方式。
第六条 公司各独立董事可以单独或共同完成在公司的现场工作。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客观的完成在公司的现场工作。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为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所必须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及资金支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为履行职责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只需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即可支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就其在现场发现的公司存在的问题向公司董事会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改进意见,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就其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独立董事进行反馈。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进行解释及修改。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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