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接触、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人员,包含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
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 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
司、分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机器设备等);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资产和义务;
7.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
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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