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 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之前,公司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在有关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
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董事会秘书的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于对证券事务代表的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或者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和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或者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二)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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