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9 19:29:06 股吧网页版
兴业科技:总裁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裁的职责,保障总裁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裁。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 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满届;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裁的,该聘任无效。

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一)至(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总裁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裁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宜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公司总裁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裁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

第十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订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重大合同、协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资产处置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总裁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未经董事会批准,总裁不得以公司名义向第三方提供借贷等担保。

第十三条 副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副总裁作为总裁的助手,受总裁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副总裁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 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裁受总裁委托代行总裁的职权。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