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票。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 2 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买卖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年末其所持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本制度第 17 条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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