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提供
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
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内尚未履行完毕和当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二)企业资信情况;
(三)企业银行借款情况、借款增减变化原因及借款、担保情况;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有关合同;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经济效果;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七)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八)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权属证书;
(九)其他与担保有关资料。
职能部门在提交书面申请前应要求担保企业提供最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审计报告,并在提交的书面申请或尽职调查报告中就担保金额、被担保 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 阐述,由总裁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
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
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保证主合同真实,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一条 与担保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
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资信不良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与担保相关
部门及责任人应当向被担保人索取。
第三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
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裁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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