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等需报批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
单位提前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
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
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同时,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
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
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外部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
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首先进行备案登记(格式见附件一),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二),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透露、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
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
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
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
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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