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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9:29:06 股吧网页版
兴业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合理确信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和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共同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资料。

(三) 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四)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小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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