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和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代管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第四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其中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关联关系说明等;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同财务部、审计部在每年第一季度内确定公司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清单,由证券部下发到各控股子公司和相关部门。
证券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对公司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清单进行持续更新,并及时下发到各控股子公司和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是关联交易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关联交易的识别、申报和日常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责任单位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具体职责包括:
1、了解和掌握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
2、及时申报和提供关联交易信息和资料;
3、按时完成审批或披露所需的工作和备案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议案、中介机构报告等;
4、对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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