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BZQ PD5.5.2/0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自愿披露的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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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五)收购人;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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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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