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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任职管
理,规范履职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特制定《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含独立董事)。
第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
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
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职和离职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章程中规定了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
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第七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并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拟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 3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公司董事长的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如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存在《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不得担任或限制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四)最近 5 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五)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六)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七)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拟任公司董事长人员,可以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
作为证明其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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