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为规范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业务同时遵守联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两者规定不一致时,按从严原则执行。
第一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一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三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的联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及联系人;
(五) 相关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三)项所述人士的联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相关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 根据与公司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前条列示的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或接受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包括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授出、接受、行使、转让、终止或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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